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则:“注册商标有用期满,需求持续运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依照规则处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处理的,能够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用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用期满次日起核算。期满未处理续展手续的,刊出其注册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条注册商标被吊销、被宣告无效或许期满不再续展的,自吊销、宣告无效或许刊出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注册请求,不予核准。
续展权是指商标权人在其注册商标有用期届满前,依法享有请求续展注册,然后延伸其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权利。
注册商标的有用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核算。注册商标有用期满,需求持续运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请求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请求的,能够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用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用期满次日起核算。宽展期满仍未提出请求的,刊出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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