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集团公司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市企业集团的申请条件为: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且有子公司3家以上的;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为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三、注册集团公司材料目录
2、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2、总公司调档章程(需加盖总公司公章)
3、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
5、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证明(需加盖总公司公章)
四、注册集团公司流程
1、申请人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拟设立的集团母公司名称变更登记,领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2、集团母公司由工商分局登记的应办理集团母公司的登记机关的变更手续,迁至市工商局登记;集团母公司由市工商局可以直接在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集团的设立登记;
3、申请人向工商机关一并提交企业集团设立和集团母公司名称变更的申请材料,并领取相应的收件凭据;
4、工商机关自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的文件、材料进行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之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5、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应于10日之内到工商机关领取集团的登记证。